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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特辑丨妇女权益如何护?典型案例来支招!
  发布时间:2023-03-08 16:06:3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3月8日是第113个国际劳动妇女节,也是我国第100个妇女节。在欢庆节日之余,小编也想来聊一聊家庭生活中妇女权益的维护问题。近年来,家暴、出轨、离婚等社会新闻频出,小编围绕当前妇女权益保障的热点,发布四个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希望能进一步引导广大妇女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和社会风气。

案例一

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林某 (女方) 与彭某 (男方) 系夫妻关系,因生活琐事双方关系恶化后林某起诉要求与彭某离婚。在双方处理离婚事宜期间,彭某经常到林某娘家去威胁林某及其父母,导致林某一直处于神经紧张之中。后林某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于2022年3月9日申请法院签发人安全保护令,要求: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二)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彭对申请人林及其相关近亲属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形式的家庭暴力。同时法院书面告知林某及其近亲属,遭遇家庭暴力时,应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妇女因遭受家暴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

苏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刘某认为与丈夫苏某感情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刘某因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不准予离婚。庭审结束后,刘某与苏某均未提起上诉。苏某本应珍惜机会、积极沟通,弥补与妻子的感情裂缝。没曾想,苏某不仅没有悔过,竟采取短信滋扰、威胁等方式,干扰和影响刘某的正常生活。刘某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遂于2022年8月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令。经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苏某对刘某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苏某本人签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9月8日,刘某向派出所报警,称苏某到其工作单位,并对其进行殴打。经办民警依法传唤苏某,苏某对其所作所为供认不讳。

(二)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苏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维护法律权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苏某罚款,并限期交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令者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施暴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

郑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1998年间郑某和叶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底生育长子,隔年又生育次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14年间,郑某前往外省经营生意后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之后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叶某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郑某起诉至院要求离婚,叶某仍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要求郑某支付其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

(二)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叶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考虑到郑某前往外地工作生活期间,均由叶某独自在仙游老家照顾两个公婆及抚育两个未成年儿子,叶某作为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且叶某现经济收入较低,离婚后又无固定住房,可以认定已达到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标准,并结合本地生活水平,由郑某一次性支付给叶某离婚济补偿5万元、离婚经济帮助5万元,合计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依法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典型案例。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养与照顾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仍有大多数家庭采用“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通常存在夫妻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和期待,付出较多时间精力从事无偿家务劳动,导致其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空间被压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林某与蔡某、周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林某周某2019年7月间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周某2020年6月间通过网络认识蔡,不久两人就同居生活。之后,周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现金等方式,共计支付给蔡47万元。2021年11月,林某诉至仙游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周某赠与蔡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蔡返还受赠款项47万元。

(二)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既侵犯了共同财产的另一方财产权益,也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故周某赠与行为无效,蔡某应返还受赠财产。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原配诉请返还配偶向第三者所赠财物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周某背着妻子林某,将夫妻共同财产47万元支付给婚外同居者蔡女士,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无效。蔡女士所取得的47万元款项没有法律根据,属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