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绍持:
本院受理原告林之凤与被告许绍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林之凤的诉讼请求:请求贵院判决许绍持偿还给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3.65%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