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朝和:
本院受理原告徐庆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徐庆志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并以月利率1%对本金19万元,自借款之日的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暂计至2022年12月22日已产生利息91200元,减去被告已付的利息11400元,尚有产生的利息79800元未能支付。本息合计269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