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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浩与被告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2-16 08:38:50 打印 字号: | |

林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浩与被告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7709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林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王浩借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由林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O二三年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