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良: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隆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良、第三人闽侯县尚干兴顺车厢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7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刘新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隆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汽车维修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刘新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元,由刘新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