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剑萍与被告黄新德、张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黄新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张剑萍借款19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19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19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张丽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张剑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37元,由张剑萍负担882元,由黄新德、张丽辉负担77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