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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雪梅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1-06 09:29:53 打印 字号: | |

傅金枋(350322198011025117

本院受理原告彭雪梅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4919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傅金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彭雪梅货款57400元;二、驳回彭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一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