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金枋(350322198011025117):
本院受理原告彭雪梅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傅金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彭雪梅货款57400元;二、驳回彭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福建]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