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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法院:破坏环境要担责,非法开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皆受罚
  发布时间:2023-01-18 10:50:40 打印 字号: | |

砂、石、水是日常常见的生产、生活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个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非法采砂、采石、取水都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置不当,也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例一:非法采石毁生态,罚!

    基本案情

2021年间,被告人林某速、陈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便雇佣被告人林某在禁采区非法采挖溪石料,并将开采的石料通过被告人郑某销售给被告人黄某。经相关机构鉴定,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共计230150元,修复开采点河道生态环境所需费用为86186.9元。仙游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经仙游法院审理后,涉及开采、运输、买卖的5名被告人均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到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万至四万元不等,没收全部违法所得。5名被告人均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达成调解协议,主动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及治理方案编制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法官寄语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采矿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侵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案人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对受损的环境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接受缴纳生态赔偿金的处罚。

 

案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罚!

基本案情

2021年间,被告人潘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置3车共31吨含电解液的废弃电容器,通过焚烧融化的方式,从含电解液的废弃电容器中提炼铝锭,并直接向空气、土壤排放废气、废渣、废水,造成重金属超标污染。期间,被告人潘某权协助进行现场管理并担任财务。直至被查获时,被告人潘某辉、潘某权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2.5吨(现场仍遗留含电解液的废弃电容器约9.5吨,焚烧后的电容器外壳8吨)。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辉、潘某权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共计14万元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6197元。

裁判结果

经仙游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潘某辉、潘某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拘役四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千元。

法官寄语

危险废物不同于一般的固体废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理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经济利益破坏生态环境,竭泽而渔不可取,切不可认为污染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而触碰法律红线。刑罚不是最终目的,如何修复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才是宗旨所在,保护生态是每一位公民的共同责任。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