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送达公告
原告吴金清与被告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1-12 16:22:33 打印 字号: | |

李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清与被告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李志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吴金清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志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O二三年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