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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金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1-29 14:51:32 打印 字号: | |

范金好: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金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范金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876元,水电公摊费760元,电梯公摊电费380元,合计5,0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