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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枫亭支行与被告陈俊伟、陈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1-10 09:55:57 打印 字号: | |

陈碧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枫亭支行与被陈俊伟、陈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7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俊伟、陈碧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枫亭支行借款本金98259.7元及计至2022年12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319.35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9825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若陈俊伟、陈碧霞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还清上述第一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枫亭支行有权对陈俊伟、陈碧霞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仙游县枫亭镇铺头社区枫江北街928号8号楼802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权第0007919号】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351元,由陈俊伟、陈碧霞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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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