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朝伟、余朝俊:
本院受理原告余启平与被告余朝伟、陈碧君、余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余朝伟、陈碧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余启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4.7%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余朝俊对余朝伟、陈碧君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还款责任的部分向余启平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余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10元,由余朝伟、陈碧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