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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仙游县榜头镇文京阁工艺厂与被告郑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1-08 14:48:04 打印 字号: | |

郑展

本院受理原告仙游县榜头镇文京阁工艺厂与被告郑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168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郑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仙游县榜头镇文京阁工艺厂租车款2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5元,由郑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