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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高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芸莹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2-15 14:46:59 打印 字号: | |

仙游县芸莹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高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芸莹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仙游县芸莹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高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3000 元;二、驳回杭州高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杭州高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元,仙游县芸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十五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