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煌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秋梅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原告杨秋梅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仙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