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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莆田仙游奇林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1-28 15:21:15 打印 字号: | |

王春桃: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仙游奇林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莆田仙游奇林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王春桃向原告偿还借款2024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2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8%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453.11元);借款本金1181元及利息(以本金118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二、依法判令王春桃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春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