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贤:
本院受理原告林烽诉被告蔡政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林烽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蔡政贤立即偿还给原告林烽借款2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