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郑某向李某借款5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之后,李某多次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未果,遂将郑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郑某及其亲属向法院提供郑某的就医记录、鉴定结论以及残疾人证,证明郑某系精神残疾人,主张李某出具的借条不具备法律效力。李某称借条是郑某自愿出具,且郑某在借款时并没有任何异常表现。
裁判结果:
经法官与双方沟通协调,充分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郑某家属代郑某一次性偿还借款50000元,并当场履行。
法官说典:
精神病人出具的借条有效吗?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自己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因此法律上认可其从事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规定其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有效。
因此若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出具的借条则无效,若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出具的借条属效力待定,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有效。
精神病人借款不用还吗?
当借款人为精神病人,且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时,借款就不用还了吗?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后,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或实施之前的状态,其法律效果相当于这一行为未曾实施,借款人因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且因关于利息等约定自始无效,出借人已经取得的利息也应当返还给借款人。因此,精神病人作为借款人,签订的借条即使无效,其取得的借款也应当返还给出借人,出借人已收取的利息也应当返还给借款人。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但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不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现象。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在交易的时候应对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多加留意,避免因主体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问题,从而规避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