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宝山、林明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林宝山、林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宝山、林明慧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借款本金99798.51元及计至2022年8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216.29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99798.5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2415元,由林宝山、林明慧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