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天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李斌购沙款23550元。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庄天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李斌购沙款23550元。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