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星:
本院受理原告林凤母与被告黄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5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黄振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凤母借款7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其中借款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3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黄振星还清借款20000元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以其中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3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黄振星还清借款50000元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二、驳回林凤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8元,由林凤母负担215元,由黄振星负担28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