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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硕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11-03 14:56:49 打印 字号: | |

俞长福

本院受理原告林硕丰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1586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硕丰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21%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72元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一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