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张某以创业需要资金为由,于2021年1月向陈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张某的大学舍友杨某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字。疫情爆发后,张某的生意遭受重创,创业失败,无力还款,杨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陈某遂将张某和杨某一并起诉至法院。
陈某主张杨某是这笔债务的保证人并且有偿还能力,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杨某认为,自己只是签了个字,并非借款主体,不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杨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杨某对案涉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于张某与陈某之间因借贷产生的纠纷,法官从二人多年的朋友情谊的角度着手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同意张某分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同时杨某继续对该笔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张某没有偿还能力时,陈某有权要求杨某对剩余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典】
针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民法典》对此前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民法典》施行前,出现上述情况一般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施行后,出现上述情况则推定为一般保证。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将默认保证方式从连带责任保证修改为一般保证,更具合理性。实践中,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是出于人情关系为他人的借款提供保证,而债权人实现债权时首先考虑的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谁的的财产更有利于执行,如果保证人的经济条件优于借款人,则可能导致作为借款主体的主债务人的财产未被执行,而保证人的财产却先被执行,显然对保证人不公平。
《民法典》关于未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的规定是任意性规范,如果当事人选择加强对债权实现的保护时,可以特别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官寄语:
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事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明确担保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担保方式和债务具体情况,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不可碍于情面盲目提供担保,提供保证有风险,务必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