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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㉒】多份遗嘱并存情况下,该以哪份为准?
  发布时间:2022-10-28 09:07:1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徐某与王某育有一子徐某子一女徐某女王某2006去世且未留下财产。20181月,徐某立公证遗嘱,确认名下房产由其儿子徐某子继承。2020年初,徐某患病,由其女徐某女照顾,2022年2月,徐某在两个见证人的见证下,采用视频的方式,确认其名下的房产由徐某女继承。2022年4月,徐某病逝,徐某女与徐某子各持一份遗嘱,对这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下。2022年7月,徐某女将徐某子诉至仙游法院,要求判令徐某的房屋由自己继承。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认为,徐某的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也能表达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为有效,但两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此判决案涉房屋归徐某女所有。

【法官说典】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并且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优先效力,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自然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的实质要件。也就是说自然人立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设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来有了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自然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同时,遗嘱应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相对适宜的遗嘱形式,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是“在危急情况下”,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自己书写的遗嘱是自书遗嘱,需要从头到尾都是由本人书写、签名,并且要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关键在于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个见证人可以代书,遗嘱书写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且要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民法典继承编将打印遗嘱列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有更严格的形式要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遗嘱人和见证人未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和书写日期,该打印遗嘱因不具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没有签名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分为录音遗嘱与录像遗嘱。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遗嘱人在录音录像遗嘱中都应该亲自表达遗嘱内容,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在证据方面仍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其可信度较于其他遗嘱方式更高,但其在法律效力方面已经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中的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也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此外,无论是采用什么形式的遗嘱,都需要确保遗嘱的内容表述正确、具体,不产生歧义,且最好能够将自己立遗嘱的全程拍摄下来,这样就能清楚地知道立遗嘱时神智是否清楚,在场人的身份,是否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他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法官寄语

“未知生、焉知死”,中国人传统认识中喜谈新生,忌讳死亡。实际上,遗嘱更像是人生的最后一个承诺,为了让这个“承诺”更加牢靠,订立遗嘱务必要遵循法律规定,采取严格的形式来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