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宝山、林明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林宝山、林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等材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请求法院判令:一、林宝山、林明慧共同偿还偿还借款本金99798.5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式:截止2022年5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5927.8元,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二、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林宝山、林明慧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