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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林宝山、林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7-13 17:23:08 打印 字号: | |

林宝山、林明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林宝山、林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等材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请求法院判令:一、林宝山、林明慧共同偿还偿还借款本金99798.5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方式:截止2022年5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5927.8元,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二、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林宝山、林明慧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本案定于2022年8月31日900分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十二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