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刘女士起诉与苏先生离婚。因苏先生不同意离婚,且刘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苏先生本应珍惜机会,积极表现,弥补双方之前产生的感情裂缝。但苏先生却采取短信滋扰、威胁等方式,干扰和影响刘女士的正常生活。刘女士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遂于2022年8月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女士有可能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苏先生对申请人刘女士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三、法官提示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一定要以离婚为条件?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
家庭暴力的形式有哪些?
常见的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如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
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另外,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部门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因此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向法院提供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施暴者曾出具的悔过书、录音视频等可以证明遭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并且,如果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法官说法
2016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为了遏制家庭暴力的民事强制措施,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和核心内容,其以简化的审查流程,简短的认定时间,给予受到暴力困扰的受害人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刘女士的遭遇不是个案,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