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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春连与被告张美涛、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9-15 16:44:09 打印 字号: | |

张美涛、吴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连与被告张美涛、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春连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张美涛、吴丽华共同偿还原告李春连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7年9月25日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截至2022年7月1日(扣除已还1.19万元),暂计本金及利息6.66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8时1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