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桂兵: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云敦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桂兵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福建云敦服饰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余桂兵立即支付给原告福建云敦服饰有限公司租金及水、电费等欠款96085元和利息,利息以欠款96085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余桂兵:
本院受理原告仙游群丰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桂兵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仙游群丰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仙游群丰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桂兵之间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余桂兵立即支付给原告租金欠款991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欠款991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