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绍持:
本院受理原告傅丽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傅丽清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傅丽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