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增多,亲朋好友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贷款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很多当事人为他人提供了借款担保之后,因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致使担保人员陷入诉讼之困。近日,仙游法院审结了一起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确认担保人应承担偿还责任,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是什么情况吧。
据了解,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吴某原先并不相识。2019年11月29日,被告吴某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找人借款,陈某甲的侄儿陈某乙知情后,表示愿意帮其代为借款,于是陈某乙找到陈某甲,说明借款人情况后,陈某甲要求陈某乙提供担保后同意借款给吴某100万元。通过保证人陈某乙介绍,陈某甲以房屋抵押向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万元转借给吴某,并由陈某乙作为连带保证人,吴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上有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签字。贷款后,陈某甲分二次实际转账给吴某共计999980元。但借款到期后,经陈某甲多次催讨,吴某未还分文,故陈某甲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息,陈某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甲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出借给吴某,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吴某应返还借款9999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产生的利息。陈某乙对该款进行担保,该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陈某乙作为担保人促成本案借款合同的发生,同时明知本案借款系向金融机构转贷的情况,因此陈某乙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法院酌定陈某乙在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30%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仙游法院再次提醒大家在司法实践中,担保人出现最多的就是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些担保人,往往无法拒绝“好朋友”“好哥们”的盛情邀请,以为只是在合同上签个字,帮帮忙而已。其实,一旦签字,就要对你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情谊诚可贵,担保有风险,行动要谨慎。为避免产生连带责任,切勿盲目在非必要时为他人进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