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民:
本院受理原告刘清尾与被告黄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黄政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刘清尾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8元,由黄政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