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朝伟:
本院受理原告余启平与被告余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余启平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5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55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4.7%计算,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偿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暂计至2022年6月28日止,利息为32350元,综上被告共应偿还原告255000元+32350元共计28735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