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朝伟、余朝俊:
本院受理原告余启平与被告余朝伟、陈碧君、余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余启平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以本金贰拾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7%计算,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暂计至2022年6月28日止,利息为160693元。综上: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200000元+160693元=360693元)。2、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