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本应是相伴而居,和谐共处,却缘何恶语相向、日日“怨怼”?
朱某与林某是多年邻居。三十多年前,因土地政策发生变动,朱某获得林某的曾祖父所有的一处土木结构房屋后,一家人就一直居住其中。然而,林某对此始终耿耿于怀。后来还趁朱某搬离之际,私自在该处房屋前的埕地建设机砖房,种植瓜果蔬菜。朱某多次尝试与林某沟通,林某均不予理睬。
朱某认为林某欺人太甚,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矛盾愈演愈烈,最终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涉及农村房屋纠纷,虽然案情并不复杂,双方积怨多年且矛盾尖锐。为有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实地走访、勘察,借力村镇干部协助调解。经多方沟通,最终林某同意不再占用朱某房屋前的埕地,朱某也同意待瓜果成熟后再由林某拆除掉机砖房等设施。双方握手言和,朱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法官说典】
相邻关系是指在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在权利的行使之间容易产生影响,如果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收益、处分其不动产,并且完全排除他人的干涉,势必会造成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相邻权关系必须要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在面对纠纷的时候,保持忍让和克制,尽到避免妨害的注意,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坚持睦邻友善,不能越过正当合理限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和化解矛盾,达到互利共赢的结果。
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纠纷的时候也会充分考虑社会效果,顾全大局,考虑双方的生活方便,在合理的范围内限制或者延伸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通过公证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的价值导向,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力度、法律的温情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官寄语:
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邻里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邻里间礼让友善、和谐相处方能安居乐业。法律设立相邻关系的目的也是为了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冲突,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做到欲惠己时先泽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睦、包容、平等待人,弘扬邻里友善、谦和礼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出相互包容、相互帮助、相互尊重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