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金榕: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2)闽032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