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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星诉林征陇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8-22 10:34:28 打印 字号: | |

林征陇:

本院受理王益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准予王益星与林征陇离婚。

二、婚生女孩林王婧、男孩王昊辰均由王益星抚养,抚养费由林征陇自2022年6月起每月20日前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支付给王益星直至两个孩子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王益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十一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