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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雪梅与被告黄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8-18 09:52:04 打印 字号: | |

黄金萍

本院受理原告彭雪梅与被告黄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322民初5044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日15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十一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