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星:
本院受理原告林凤母诉被告黄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林凤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黄振星立即向林凤母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8%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黄振星立即向林凤母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1.28%计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