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一锋: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一锋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判决刘一锋立即向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323元,水电费公摊240元,电梯电费公摊120元,共计1683元;2.以1683元的物业费为基数,按日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自2022年1月1日计至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违约金为1228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刘一锋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9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