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素兰与被告李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黄素兰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