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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四阶沟通法: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进路分析
——以法律模糊语境为视角
作者:林少军  发布时间:2022-08-15 08:58:35 打印 字号: | |

庭外四阶沟通法:法官庭外语言应对

的思维进路分析

——法律模糊语境视角 

论文提要:

法官与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相关的法律依据达成的沟通事实存在大相径庭的情况,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法官庭外语言应对思维的混乱。文章以法律模糊语境为切入,结合中国庭审公开网上60场庭审及10次判后答疑、接待接访的语料内容,分析了法官庭外语言应对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表现形式:即具体事实的应对倾向错误、应说不敢说的应对思维错误、法律空白或语言空白引发沟通障碍、应付式思维逻辑错误、依自身目的转移话题的思维僵化。将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过程解读为法律解释,对其法律基础、价值目标、程序选择等进行了详细论述。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建构为四个阶段,并形成固定的思维模型,以期为法官沟通交流提供一种可视化的工具。(全文共14076字)

 

 

主要创新观点:

一是将传统法律语言学研究扩展至庭外语言的思维研究,认为庭外语言的应对思维提高法官审判能力具有现实的意义。

二是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归纳总结出法官在法律模糊语境下使用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缺陷,为研究法官的思维进路提供有效的数据。

三是将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过程建构为四个阶段:从识人行为到说话行为、从说话行为到施事行为、从施事行为到取效行为、从取效行为到沟通事实,通过这样的建构,使法官在法律模糊语境下的庭外语言应对思维路径更加的清晰。

  

 

庭外四阶沟通法: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进路分析

——以“法律模糊语境”为视角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思维逻辑与法官进行交流,在法律模糊语境下,当事人要求法官提出合理的理由,但是法官的说理能力限制了与当事人的沟通,引发信访案件增多。一般认为,法官是法律的解释者。判断某一特定规范对某一事实能否适用,当该法律规范中词的含义存疑时,法官应通过解释的方法来确定该规范的词汇意义。 但是法官将具体事实所涵摄的法律规范通过语言的形式向当事人进行解释绝非一个简单的过程,实践中法官不可能简单借助语言学的方法,即由普通的语言达成满意的沟通事实。从法官与当事人接触开始,到真正实现法律模糊语境下满意的沟通事实,两者之间还有一定的过程,需要法官通过积极的思维活动,进行大量法律解释方法和思维决策的综合判断。

一般认为,法官在庭审上的语言体现在引导庭审、主持庭审的程序性话语表达上,本文称之为“法官庭审语言”。为了应对当事人非标准的庭审用语,法官在庭审时也适当的使用一些非庭审语言,因此,本文将上述非庭审语言同法官在庭外以当事人作为沟通的对象而使用的语言,统称为“法官庭外语言”。法官在庭内和庭外都得要有一颗审判的心,一颗明察秋毫的眼睛,但庭外的功夫相比于庭内却更为重要。当事人在庭外防备心有所下降,法官在庭外的沟通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法官庭外语言的运用对于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纵观当下,对法官语言的研究着眼点在于用词特征、语体风格方面,而对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模式研究较少。本文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以法律模糊语境为视角,对庭审、判后答疑及接待接访过程中的语料样本进行分析,全面展示司法实践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差异,并据此展开探寻法官在法律模糊语境下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进路。

一、实践观察:法官庭外语言应对错误的样本研究

为全面掌握法官在法律模糊语境下使用庭外语言同当事人进行交流的思维方向,笔者以对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分歧、应对场合中当事人的情绪反应、对法官语言是否进行反驳等作为选择样本的标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中随机抽取了符合上述标准的60场庭审,并结合X法院10次判后答疑、接待接访过程中法官交流的语料内容作为调研的基础。在研究语料所涉及的法院地域分布上,涵盖了华东、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及新疆、西藏等西部地区共计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详见表1);在审判程序上,包含了一审、二审、再审等审判程序(详见图1)。笔者认为虽然可能遗落一些刑事、行政方面的庭外语言样本,但因法官在上述程序中的庭外语言使用率较少,因此,综合上述特点,样本能够真实反映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实践,可作为分析的可靠素材。

 

 

1 60场庭审及10次判后答辩、接待接访法院的地域分布

省份

安徽

北京

福建

山东

广东

广西

上海

新疆

浙江

河南

西藏

湖北

湖南

江苏

合计

篇数

1

1

36

3

11

1

2

2

1

1

1

4

2

4

70

 

 虽然法官庭外语言应对错误存在多种样态,但通过分析、比较和归纳,法官庭外语言应对思维的缺陷基本可以归为以下五个类别:

(一)具体事实的应对倾向错误(即言误)

当法官与当事人在某个问题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产生分歧时,一些法官在法庭语言中流露出主观意图,甚至在调查中展示出倾向性的观点,造成偏袒一方的表现。因此,法官在对法律问题进行表述时,不能直接使用其权势地位对某一方进行积极或消极的暗示或施压。

[语料一](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审:…要求三倍赔偿,三倍赔偿的依据在哪里啊。

原:呃,就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审:这个来讲的话应该不是那个欺诈行为吧。

原:因为他这个代购的话也有服务性质。

审:这个代购的话是没有错的服务性质,但是那个这条来讲的话估计应该是达不到欺诈的程度,这边也没有证据来证明说他主观上有欺诈这样子,是吧。

原代:那他因为我有付款给他,他也没有寄任何东西给我,

审:对啊。那就说那个跟我们买卖合同一样,买卖合同经常说比如说付了钱啦,那对方没有交货,那也是起诉到法院来啊。那你这边的话就讲说那个要求说按照,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条规定那个给予这么多的赔偿,这一块的话可能是没有办法支持的。你这条就不用主张了吧?

原:行。

审:你就那个变更一下诉求吧,

原:行。

本例中,原告主张其付款给被告,但被告没有寄东西给其,所以存在欺诈的故意,要求进行三倍赔偿。但法官却认为此种情形并不属于欺诈的行为,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直接在庭审时要求原告放弃该诉讼请求。显然,法官在未进行判决的情况下,直接在法庭审理阶段作出倾向性的应对,使原告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笔者收集的研究样本中,因“言误”导致法官庭外语言应对错误的语料约占样本总数的40%。

(二)“应说不敢说”的应对思维错误(即不敢言)

法官意识到需对法律规定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解释,但却出于强烈的自我保护心理,而不愿意承认并着手进行解释,法官陷入认知扭曲陷阱。从而,产生与庭审沟通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影响法庭的秩序和效率。

[语料二](委托合同纠纷)

审:是的。另外向原告明确一下,你们认为这一份案涉的产品代理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合同性质是什么。

原代:可以这么说吧,从整个交易流程包括原告现在交易的情况他原告只可能是帮助代卖货了,因为原告只是工厂的一个普通工啊,一个月就只拿个3000多啊,也没多少工资了,他不可能去冒风险去做什么生意啊,这个东西。所以他只是说利用业余时间帮助代卖货而已,而且整个一个交易过程中的话,被告这边就一直在洗脑,实际上就是让原告认为这个东西是代卖的

    在这段对话中,法官要求原告明确一下所主张的合同性质,但原告则将其与被告的交易过程进行了具体的阐明,由于法官在语言中出于对其公正性地位的心理保护,没有表现出其语言的目的是为了让原告确定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关系,而当事人对委托合同的法律规范的理解仍然不明确,导致其在回答法官的问题时偏离了方向,影响了庭审的效率。笔者收集的研究样本中,因“不敢言”导致法官庭外语言应对错误的语料约占样本总数的14.3%。

(三)法律空白或语言空白引发沟通障碍(即无言)

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语言对法律十分重要,法律离不开语言,语言是法律和法规附着的基础,司法审判更要利用直接的言辞进行。在法律规定模糊的语境下,法官需要创造自己的法律语言,但法官能力的不足,使法律解释语言应对思维出现空白,导致法官的说理性不足。

[语料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你是怎么判的,凭什么我们主要过错。你们官商勾结,你等着,肯定到法院拉横条。

法:我跟你们说,现在只是一审判决,案件结果都还没出来,你可以上诉,寻求救济的手段,你现在拉横幅也没什么用。

当:他是违章建筑,你也这样判,

法:违章建筑,跟本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我们也处理不了。

当:你做什么法官,你们官商勾结,为什么等到一年多才判决。之前调解还说70万,现在怎么判决这么少。

法:我们看的是证据,调解是双方自愿,调解不了,我们也只能看证据。

   本例中,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房屋装修,原告在三楼屋内对一个窗户进行砌砖时不慎从窗户内摔落到一层致一级伤残。法院判决原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宣判后,原告不服到法院找法官理论。由于法律只规定了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没有规定双方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如何分担,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当事人找法官理论为何其要承担主要责任时,法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其语言解释思维便会弱化。笔者收集的研究样本中,因“无言”导致法官庭外语言应对错误的语料约占样本总数的20%。

(四)应付式思维逻辑错误(即顺言)

越是重要的问题,在进行判断时,法官就越应该首先着力于看清其本质。千万不要不加思考,就下结论。

[语料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当:开庭前,我看到对方当事人从法庭后面法官走的地方进来,明显法官就是跟对方当事人相互勾结。

法:有吗。哦我想起来了,我是先行叫他到那边调解。

当:当时并没有调解。

当:不可能。他哪里都有人,到市里面也有人。对方有关系,我们平民百姓到时候没办法就是要寻求社会上的救济(情绪激动)

法:他是某某单位的,你也知道,我也不好评论。

本例中,双方产生分歧的背景是,当事人认为法官的判决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及偏袒对方的情况,并以寻求社会上救济对法官进行威胁,此时,法官明明知道当事人认为对方存在关系,结果却被当事人的情绪所牵引,对当事人所寻求的问题,不加思索的予以回应。这种当事人问什么法官答什么的语言应对模式,使应对的灵活性缺失,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可能让当事人抓住把柄,引发上访案件的产生。笔者收集的研究样本中,因“顺言”导致法官庭外语言应对错误的语料约占样本总数的17.1%。

(五)依自身目的转移话题的思维僵化(即转言)

法庭审判有自己的程序设定,因此,为了使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能够按照法官的主持方向参与庭审,法官会在庭审时采用打断、重叠等策略。但是当前面的话题尚未得到圆满的答案时即转移话题,法官的这种思维应对方式便存在机械性的僵化现象。

[语料五](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被:是的,所以我这边就想再添加一名,我这边都弄好,就等着你同不同意。

审:这个不是说我们同不同意的问题

被:可是我也理解法律的知识,这边的法律知识,我就只要求再添加一名被告就行了,然后我边有百分之百的确定不是我使用的,

审:这个,你就是说坚持你的意见喽。我这边的话,目前的话现在为止的话是没有正式开庭,那就是说双方能不能协商一下你这边来负责偿还。偿还之后的话你再去找你的朋友要钱这样子。

被:不行,我这边只要求再添加一名被告。我一点都不想为这件事着心,就所有的证据包括原告他也知道,钱是被谁拿走了。我这边有跟他聊天的记录,我也知道原告敢不敢否认这件事

本例中,法官与被告争议的法律问题在于追加被告的问题,在经过法官多番劝说后,被告仍然坚持其不是欠款人,第三人才是真正的欠款人,所以必须追加第三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才能查清楚案件事实。在劝说无果后,法官直接转移话题,对被告所要求的追加共同被告的问题不予回应,实际上是回避了双方的争议问题,导致双方的隔阂就此产生。笔者收集的研究样本中,因“转言”导致法官庭外语言应对错误的语料约占样本总数的22.8%。

)小结

在法律模糊语境下,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错误样本可以看出,法官在面对与当事人的交流时,存在回避型(不敢言)、直接应对型(顺言)、无力回应型(无言)、转移话题型(转言)及对抗型(言误)等多种样态。在一个交流过程中,法官思维可能会同时存在上述多种因素,也可能只有其中某个因素影响法官的应对效果(详见表2)。程序的效果为保障诉讼权利,同时帮助决策者作出具有管制效果的正确决策。为了探寻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路径,使法官应对效果更加合理,设计一套符合上述应对标准的程序规范,可以达到有的放,有效提高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满意度。如何规范法官思维的方向,规避上述存在的影响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因素,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重要的逻辑基点。 

2:法官庭外语言应对思维要素的错误理由分布

沟通要素

言误

不敢言

无言

顺言

转言

场次

理由一





21

理由二





8

理由三





8

理由四





8

理由五





13

理由六



1

理由七




2

理由八




2

理由九




1

理由十




1

理由十一




2

理由十二



1

 

二、法理辩思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理论基础

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路径必须被确认为合法,才有可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因此,设计一套合理的程序规范,需要寻找适合这种程序规范的法理工具作为指引。

(一)法理基础法律解释的过程

“语言应对”的过程,实际上是应对者对争议事实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律必须经过解释,才能够适用。法官在法律模糊语境下所进行的与当事人沟通的语言应对思维,系法官将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沟通过程中,从而在个案的交流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过程需要法官对法律规范进行说明,让当事人理解法官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含义,以弥合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分歧。

解释过程是一个重新创造的过程,而不是机械地重述法律。法律反映的是某类社会关系的共性,法官面对的案件则复杂多样,充满了个性,共性与个性的结合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因此在具体个案中,法官便必须进行创造性的法律解释,即法律解释是将法律与案件相结合的证明过程。在解释过程中,法官不应拘泥于立法者的原意,应把法律作为解释的原则,使法律具有实用性特征。合理地解释法律的前提是:我们应该合理地理解自己。要找到合适的解释方法,我们不应该依赖阅读法律解释书籍,而应该结合案例、法律和理论,在具体情况下充分发挥我们的才能。只有在具体案例中,我们才能清楚地看到哪些正义、自由、利益等值得保护,哪些行为应该被排除在外。

一般情况下,法官将法律规范的具体涵义直接通过文义解释进行说明;当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法官可借用与法律现象具有一定相似性的其他领域,以实现从其他知识领域到法律领域的意义转换,进而帮助听者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经过解释,如果发现该法律规范的语词含义已经过时,那法官就要按照与现实相一致的目的进行解释;当经过寻找,对具体的个案找不到法律依据时,法官则需要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而不能因此拒绝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法官所进行的法律漏洞的补充,可能针对某一社会关系,创设了某一规则,但这种规则只针对法官所面对的具体个案,有异于立法。当所寻找的法律规范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时,法官则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则进行适用,从整体的法律秩序角度进行把握,以得到契合于法律事实的法律规范。在个案中,如果争议较小,法律价值只体现在法律之中,但当遇到争议较大的案件时,法律价值就会发挥其作用,此时法官则需运用衡量性的解释方法进行法律论证。

(二)价值目标:达到充分释放个案功效

1.实现对当事人安抚的功效

上述五种思维缺陷产生的效果,分别对应了公平性、效率性、说理性、灵活性和目的性的缺失。从中可以发现,随着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就法律问题交流的不断深入,无论哪一种思维缺陷,都会使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分歧越来越激化。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必须建立信任关系,否则,法官的言行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就会产生无效的影响,而一套合理的语言应对思维程序,有助于从不同缺陷的角度出发,让当事人的情绪趋于缓和,具有安抚当事人的功效。

2.有利于对争议事实的解释

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事实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判决,基于相应的法律依据所为的事实处分行为,需要法官在法律专业化角度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法律语言的活力是在实用当中被验证的,领域的应用过程给了它们存在和具有能量的理由。而法律模糊语境下,引入法官使用语言应对的思维路径分析,有利于法官通过法律解释以语言的方式向当事人阐明其对争议事实的观点,可以为争议事实的认定提供一种可视化的工具。

3.促进复合型功用的发挥

在法官与当事人就法律问题进行解释沟通时,法官庭外语言应对思维对个案的影响并不局限于一种类型,而是不同影响的组合。法律不可能是完美的,现行法律中总会有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这种情况被称为法律漏洞。法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如何向当事人解释其裁判的法律依据,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法官语言应对的思维路径的研究,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造成的不足。法官通过个案的具体交流过程,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进行审判,也促进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的目的。

(三)程序取舍:底层思维与利益衡量的揉合

法官庭外语言运用的思维路径,实际上是法官对法律问题进行综合判断的过程。因此,法官应从底层思维来构建解决问题的支点,结合法官应对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来实现思维的合理路径。

1.法律底层思维的融入

法律思维指导法律的语言依其规则完成专业的表达。法官在语言方面拥有良好的习惯,是帮助法官把握纠纷本质的基本保证。在涉及的问题越复杂,越需要正确地捕捉对方言语的含义,从而保证触及问题的本质。在交流时,法官最想向当事人传达的东西,对话结束时希望当事人获知的信息,以及希望当事人达到的状态,就是法官需要进行的本质思考,也是法官的底层思维。在法律模糊语境下,当事人对自己的法律认知存在错误时,法官的任务是帮助他们重新审视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澄清自己的要求与法律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从而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对当事人的法律认知过程进行重构和整合,进而改变当事人的不良思维。法官的上述思维,体现的言语表达过程图示如下:

 

                      本质把握能力

 

 

 

 

 

 

 

 

 

 

    2:想要让对话富有成效,“把握本质的能力”必不可缺

2.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

法官在运用法律时,对于立法者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应该通过自己的智慧,对立法者主张的利益进行审查和权衡。在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时,法官在语言应对之前应该尽量排除逻辑规则的机械性约束,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实质判断,即法官根据人情事理的理解和生活经验来调整自己的语言应对方式,当实质判断后认定应当得到保护的利益方后,再根据受保护的对象去探寻法律规范,从而将寻找到的法律依据以语言的方式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如果找不到法律依据的话,则法官作出的实质判断可能存在错误,应重新进行实质判断。实质判断的过程,其实就是将法律价值和所隐含的利益当成一种规则,将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不同的利益进行比较,用于衡量法律规范,实现公平、正义的判断。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个案件中至少存在一对相争议的貌似有理的理由。因此法官不能断然地决定适用哪种法律解释方法,或是适用哪一法律原则。因而需要结合案情,对支持争议双方的理由都进行考虑,即通过假设性思考,才能确定一套更适合的理由。如泸州遗赠案中,法官首先想到的是适用《继承法》中有关遗赠的规定,但由于这一适用法律的结果有些令人难以接受,因而法官就想要先放弃这一适用《继承法》的假设,转而寻找新的裁判依据。从而法官想到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这一基本原则。该案充分体现了法官利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

三、路径探析:法官庭外语言应对规则建

言语行为理论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提出的。在《如何以言行事》一书中,奥斯汀向我们阐明了这样一个观点:说话就是行动,说话也是行为。只要一个人说出了听者能理解的有意义的话,他就可以说已经完成了一个行为,这就是一个言语行为。庭审活动是在言语中进行的,法官的庭审话语是言语行为的实施。因此,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为我们理解法官话语提供了一个分析模型。奥斯汀提出了言语行为的三分说。他认为,一个人在说话的同时就完成了说话、施事、取效三种行为。法官庭外语言应对是法官在底层思维和价值判断指引下进行的系统思维进路,本文借助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将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规则建构为从“识人行为”到“沟通事实”的整个过程。通过对前述样本的研究及对法官语言应对思维的考察,结合实践经验,本文将法官庭外语言应对思维建构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从“识人行为”“说话行为”

“识人行为”,是指法官在与当事人开始沟通之前,要善于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情、呼吸和眼神,了解他们的心理,捕捉语言应对中的相关信息。“说话行为”,是指法官在沟通时说了些什么。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利用“五声听讼”制度调查证据。审判官通过“五辞”的方法观察当事人的陈述,审查真实性特征,并据此作出判断。讲话理直气壮、表情坦然、神色心平气和、应对自如、眼睛炯炯有神等情况则合理,讲话语无伦次、颜色愧赧、喘乱结哽、答非所问、眼睛失神等情况则不合理。当事人亲身经历案件事实的过程,在涉及自身利益时,会通过言辞、举动等方面表现出来,法官用心去发现,从中形成合理的心证,进而还原真实。法官在庭外语言应对过程中可以借鉴上述“五声听讼”制度的证据调查方式,实现“识人行为”阶段的判断思维。

在法律模糊语境下,法官使用庭外语言应对当事人,首先要了解与之沟通的当事人的性格特征,然后在以此为基础分析当事人的意图。通过当事人的意图,使法官大概清楚当事人对法律依据的看法,从而总结出自己需要应对的语言。首先,应从非语言交流方面入手,包括外貌(色听)、体态(气听)、辅助语言(耳听和目听)、性格(辞听)、空间的使用等,法官通过上述方式获取信息,依照自身经验法则进行推定,进而得出结论。针对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语言态度。如针对素质较低缺乏庭审经验的当事人,采取明确和谐的语言态度,有利于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做好当事人的情绪控制。针对生活质量要求较高的当事人,采取引导个人生活秩序重建的语言态度。其次,运用法官的法律底层思维,正确把握当事人的意图,将当事人对法律问题的立场、观点、意图以及沟通过程中的背景了解清楚,为法官形成“把握本质的能力”提供坚实的基础。在这个过程,法官必须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虑当事人所说的话语,不能先入为主,从自己的视角或以自己的价值观去看待当事人的言语,并对当事人实施反驳的行为。通过上述程序可以了解到当事人对法律依据的不同看法,从而为法官接下来的说话行为提供基础性依据。

经过第一个阶段的思维过程,法官通过第一直觉的感知,可以充分了解到当事人所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了解到当事人对法律依据的不同看法及其提出该问题的主要意图,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语言应对的方向。如果上述思维出现偏差,便无法准确把握对方的说话意图,就有可能出现依自身目的转移话题的思维僵化。

(二)第二个阶段:说话行为施事行为

“施事行为”是法官使用“语力”来表达其说话的意图,即在说话中实施的言外之事,是对第一阶段中法官的“说话行为”所显示出来的力量进行的一种评价。法官直觉对于启发法官的思维路径方面具有一定的价值,它为法官解释法律提供了一个新颖的视角。法官通过“识人行为”阶段的“五听”之法,借助自身的直觉感知,形成初步的心证。在这个阶段,法官首先通过直觉获得与争议问题相关的法律依据,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直觉感知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阐明。法官的直觉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包括事实认定方面的,也可能包括一些可适用的法条、先例、相似案件,甚至可能是直接的案件结果。法官直觉的准确性与法官的经验相关,一般而言,积累了丰富经验的法官,其直觉通常更为准确。直觉是否准确,可否被采纳,需要经过假设性思考的检验。这个过程需要法官运用牢固的法律功底、法律素养对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并将当事人的立场、意图及提问的背景纳入考量的范围。若直觉感知的依据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则可对法律规范进行文义上的解释。若无法律规定,则可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

经过第二个阶段的思维过程,这时呈现出的话语是经过法官心理、价值、经验等因素影响下假设性思考和本质判断得出的言外意图行为,本文称之为施事行为。如果上述思维出现偏差,就有可能出现具体事实的倾向应对错误、法律空白或语言空白引发沟通障碍。

(三)第三个阶段:从施事行为到取效行为

“取效行为”是法官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当事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第二个阶段的思维,法官按照自己的语言目的针对当事人说出具体的语言,但是这些语言并不一定能够实实在在的达到语言的效果。在这一阶段则要求法官应对自己的法律解释内容进行不断的调整,如果在交流过程中发现直觉感知的法律依据并不符合问题交流的效果,法官则必须对最初的法律解释作出进一步的调整,此时法官可进行利益衡量,得出保护哪些方面的利益,并从利益衡量中寻找最终法律依据并进行解释。当事人对法官所作的解释无法理解,沟通上存在分歧时,法官可从其他事物、概念和语言中发现与所选择法律的相似之处,建立想象上的联系,形成新的语言表达方式。通过上述隐喻的中介,有助于提高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效果。

在法官一时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对当事人进行解释时,法官可从当事人的意图入手,并转移到另一个话题,从另一个方向寻找法律依据,从而从另一个话题来帮助当事人实现其目的。因此,如果法官能够随着庭审中对案情的深入了解,逐步调整原本的判断,或者重新形成一个新的判断,最后再得出结论,那么这一结论一般会比只进行了单一判断的结论有着更高的正常性。

这一阶段的思维过程完成后,呈现出的是法官针对当事人对法律依据的不同看法,通过庭外语言的交流达到的对当事人的感情、思想、行为产生的影响。如果这一思维阶段出现偏差,则可能发生前文所述的五种思维缺陷。

(四)第四个阶段:从取效行为沟通事实

 作为交流的最终目标的沟通事实是建立在第三个阶段的思维过程所产生的取效行为后果的基础之上的。所谓沟通事实是法官与当事人就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法律依据进行交流,并通过感情、思想等中介,相互之间进行传递和反馈,从而使双方之间的思想达致相互契合的过程。因此,要达到满意的沟通事实,法官的庭外语言应对效果与当事人的意图应达至相吻合的高度,即当法官的庭外语言取效行为无法满足当事人的意图时,则法官应重新进行法律底层思考和利益衡量,直至最终达到满意的沟通效果。如法官缺乏这一阶段思维过程,则可能出现应付式思维逻辑错误。

(五)运用实例

下面笔者以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为例,简要展现法律模糊语境下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过程。该案沟通事实如下: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8月24日,X法院作出查封通知,并将通知贴在原告居住的某小区11幢503号套房的门上,法院查封的房地产系原告与被执行人共同出资购置,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为原告与被执行人,现无法确定共同出资额,双方至今没有分家析产。2021年8月26日,原告向X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被驳回。原告遂向X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50%的所有权,并排除法院对其份额的查封执行。

法律模糊语境

为了规范公民代理市场秩序,X法院于2020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的通知》,其中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应当是该社区的成员。因此,关于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是否需要是该社区的成员,当事人与法官就上述问题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产生了分歧。

沟通过程:

在本案开庭前,原告与其欲委托的公民持原告所在社区的推荐信一同到法院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原告与该公民并非同一社区成员,法官根据X法院的通知精神,拒绝给予办理委托手续。原告所委托的公民为60几岁的男性,其外貌特征是,留着长发,头发花白,眼神凶狠,是X法院的老上访户。经办人在接待时,拿出X法院的通知文件精神,老上访户开始以该文件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履行,强行要求办理委托手续。经办人与其沟通过程,效果不佳:

当:你给我找出法律依据来?

法:好的,我找出来。(拿出本院的通知)

当:你这是自己的规定,法律哪条说不行的。

法:这是院里的规定,我们也没办法。

当:习主席都说了,要为人民服务,你这是霸权。

法:你不要这么激动,这也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

当:你们这是强权,谁跟你说这样子不可以。

开始激化矛盾。法庭庭长到场向该上访户进行了法律解释,下面是庭长与上访户之间的沟通过程:

庭:我是法庭庭长,你不要激动,这也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上面的规定,我们也没办法(让当事人同情)

当:你这是自己的规定,法律哪条说不行的。

庭:我们以前也认识也打过交道,我跟你说,就因为公民代理市场很乱,所以出具这个文件也是为了进行规范。(转移争议焦点)

当:你我认识,我之前也听说过你,人还可以。

庭:我说社区推荐公民代理不行,你可以叫社会团体进行推荐,市场上有些社会团体推荐的,也是可以的,不一定走社区推荐公民代理。有没有认识哪些社会团体的,如果没有,我有个认识的。(寻找另一话题,提供帮助)

当:不认识,你这态度可以,你有认识的吗,介绍下。

庭:我留个电话,你可以跟他联系。

 

 

 

 

 

 

 

 

 

 

 沟通事实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进路如下图所示:

 

 

 

 

 

 

 

 

 

 

 

 

 

 

 

 

 

 

 

 

   

通过上述四个阶段的规则建构,法官使用庭外语言应对思维有了合理的规则指引,语言的应对方法更加的清晰和明确。当然,针对上述思维路径的建构,仍需要作出如下说明:

第一,尽管将法官在法律模糊语境下使用庭外语言的思维过程分为四个阶段,但这并不表明法官在思考时,就一成不变的按照这四个阶段的顺序进行思考,例如,法官在进行直觉感知和利益衡量时,如果沟通的取效行为不理想,此时法官可以返回重新实施“说话行为”和“施事行为”,直至尽量得出满意的沟通事实。

第二,法官进行的法律底层思维和利益衡量,是依据法官的经验、价值观及心理思考等因素实施的,而法官的这些因素并不能保证所推出的法律解释能够达到100%的满足当事人的意图,而是通过实践性的合理思维进路,以达到提高双方均满意沟通事实的概率性。

结语

法官通过口头语言的方式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依据不明的解释过程是提高法官审判能力的重要方面之一。文章借助法学实践论的基本理论对法官在使用庭外语言应对当事人的法律规范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以我国司法实践作为样本,将法官庭外语言应对的思维以模型建构的方式呈现,以期使在法律模糊语境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能够顺利而满意的达成一致,并最终实现当事人的意图。但法官在具体的沟通过程中,其思维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能还会受到其他一些非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仍有深入探讨的空间。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