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珍财与被告林国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林国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陈珍财代偿款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林国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