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明(350322198110081018):
本院受理原告黄友平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原告黄友平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148.68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148.6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