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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陈志栋、温梅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8-04 16:28:05 打印 字号: | |

陈志栋、温梅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陈志栋、温梅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志栋、温梅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借款本金69990.06元计至2022年4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093.89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9990.06元为基数自20224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不超过以借款本金69990.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案件受理费1727元,由被告陈志栋、温梅妹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八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