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建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不应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9.5元,由陈建忠负担,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