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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被告陈松明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8-04 16:25:20 打印 字号: | |

陈松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被告陈松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松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4018.71元并支付相应的透支利息、违约金 ,透支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透支本金174268.7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计至2022年5月4日止,以透支本金174118.7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5日起计至2022年7月4日止,以透支本金174018.7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至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均《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及违约金计算二、陈松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信用卡的分期手续费8749.4元;(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数以不超过以透支本金174018.71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97元,由陈松明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八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