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义杰: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闽0322民初3518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朱义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上海天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代偿款项2490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分别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 以14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以30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均按年利率3.8%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上海天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对朱义杰所有的闽BPK805车辆(车辆品牌:德宝野玛1FA6P8TH;车辆识别代号:1FA6P8TH7H5284995;发动机号:H5284995H)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朱义杰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Ο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