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承前: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兴与被告张承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张承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张德兴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张承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0.6元,由张承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