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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7-26 17:06:02 打印 字号: | |

戴清梅:

本院受理刘建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2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不准刘建开与戴清梅离婚。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刘建开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四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