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问题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面前,总有一些不法商家罔顾法律规定铤而走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仙游法院公开宣判了全县首例私设屠宰场型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严重危害仙游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了民生福祉。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检验检疫以及行政许可,从闽西地区收购农户自养的生猪,并在泉州永春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屠宰场进行宰杀。对于发生病症的生猪,被告人陈某随意购买药品,混乱用药后宰杀,并全数销售给被告人郑某。被告人郑某明知陈某所售生猪肉品未经检疫检验且部分出现病坏问题,仍然低价购买,后售往仙游地区多个肉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上述不合格生猪肉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仙游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宣判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又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一百一十万元。
食品安全问题是底线也是红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仙游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食品安全类案件的办案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的司法“防火墙”。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肉品等食品时,务必选择证照齐全的商铺、摊点购买,切勿贪图价格便宜而购买无证无照销售点上的食品。一旦发现食品存在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执法、司法机关将第一时间用“四个最严”的要求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